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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盗窃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1139号 

被告徐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73********,汉族,文盲,无业,住嘉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至嘉善县**镇**村、**村等地,窃走他人晾晒于住房外面的女式内裤716条、胸罩44个、女式睡裙2件、女式连裤袜5双,共计价值人民币7919.7元。其中包括:

1.2019年4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十数次至嘉善县**镇**村**号,窃走被害人黄某某晾晒于此处的女式内裤若干。

2.2019年5月份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多次至嘉善县**镇**村**号门前,窃走被害人石某某、侬某某晾晒于此处的女式内裤、胸罩若干。

3.2020年4、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至嘉善县**凝镇**村**号门前场地,窃走被害人熊某某晾晒于此处的胸罩1个。

4.2020年4、5月份至2020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多次至嘉善县**镇**村**号,窃走被害人徐某乙、张某某晾晒于此处的女式内裤若干。

5.2020年年中至2020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十数次至嘉善县**镇**路**号院子内,窃走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秦某某晾晒于此处的女式内裤、胸罩若干。

6.2020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先后两次至嘉善县**镇**村**号院子内,窃走被害人骆某某晾晒于此处的女式内裤5条。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周某某、徐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高会、罗某某、秦某某等十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检察官助理:曹晓岚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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