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磐石市**街**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2011年6月16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磐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月2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被监视居住期间外逃,于2020年10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不适合收押,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先后在磐石市市区内盗窃机动车电瓶七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某天2时许,在磐石市**街**公寓门前附近,被告人徐某甲将被害人白某某的金杯牌黄色半截轻型货车上的两块骆驼牌120型号的黑色电瓶盗走,后销赃获利100余元。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310元。
2.2019年11月末某天3时许,在磐石市**小区7号门市**二手车行附近,被告人徐某甲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金杯牌旗运白色厢货车、一辆福田牌玉玲白色厢货车上两块风帆牌100型号电瓶、一块东北牌100型号电瓶盗走,后销赃获利150余元。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470元。
3.2020年1月1日2时许,在磐石市**小区7号门市**二手车行附近,被告人徐某甲将被害人李某甲的四辆半截车上两块骆驼牌100型号电瓶、两块骆驼牌60型号电瓶、一块风帆牌60型号电瓶盗走,后销赃获利100余元。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856元。
4.2020年1月初某日凌晨,在磐石市**小区**商贸有限公司附近,被告人徐某甲将被害人代某某的福田牌厢式货车上的一块美孚阿诺德牌105型号电瓶盗走,后丢失。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66元。
5.2020年1月20日3时许,在磐石市**街**小区4号楼附近,被告人徐某甲将被害人于某某某某某的金杯牌厢式货车上的一块统一牌150型号电瓶盗走,后丢失。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40元。
6.2020年3月3日3时许,在磐石市**小区**门附近,被告人徐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的福田牌半截车上的两块风帆牌100型号电瓶盗走,后销赃获利100余元。
7.2020年3月某天3时许,在磐石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前,被告人徐某甲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车上的四块长新牌48V50A型号电瓶盗走,后销赃获利100余元。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336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15日,其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外逃;2020年10月13日,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在逃人员登记表;4.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收据;6.暂不适合收押情况说明书;7.刑事判决书;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9.情况说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孟某某、徐某乙、李某丙、任某某、尹某某、赵某某、齐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甲、代某某、于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白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徐某甲的录音录像光盘。
五、鉴定意见
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磐发价认字【2020】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指认笔录
被告人徐某甲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
七、视频资料
磐石市**小区7号门市**二手车行门前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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