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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65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厦**栋**日租房(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桥**号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在重庆市南岸区江南体育馆负二楼篮球场边的椅子上将被害人徐某乙放置在该椅子上的一个黑色腰包盗走。随后,徐某甲将黑色腰包内物品掏出并将该腰包丢弃在体育馆楼梯间门后。该腰包内装有一部金色苹果6(16G)手机、一部银色Ipod Nano Mp4(16G )播放器、一块DORATCH手表以及一个棕色折叠钱包(内有200余元人民币、银行卡若干张、一张面值100元的沁园提货卡以及一张徐某乙身份证),后徐某甲将苹果6手机和Ipod Nano播放器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步行街以127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并将赃款挥霍一空,将棕色折叠钱包丢弃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南岸区福田大厦附近垃圾桶,将手表、身份证以及提货卡放在自己身上。

2016年4月29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大厦将被告人徐某甲捉获,并将涉案手表、身份证以及提货卡进行扣押。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6(16G)手机价值人民币2222元,Ipod Nano Mp4(16G )播放器价值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2700余元人民币,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玲

代理检察员:苟  俊

     2016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27278****。

2.本案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

4.鉴定人员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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