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乙、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徐某乙家中,窃得戴恩牌平板电脑1部、手机2部、人民币12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元。
2.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翻墙进入苏某某家中,窃得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的两部平板电脑已经被追回,赔偿了徐某乙的损失,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的平板电脑等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收据等;
3.证人卢某某证言;
4.被害人徐某乙、苏某某陈述;
5.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赣价认定[2020]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窦玮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15144****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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