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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花园**路**号**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至长沙市天心区**岭**男装店内购买衣服时,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台金色苹果8手机。后以700元价格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附近销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物价鉴定,被告人徐某甲所盗窃财物共计价值2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份、监视居住决定书1份、抓获经过1份、照片6张、常住人口信息1份、谅解书1份;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徐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战美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07486****;

2、案卷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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