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53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520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号。曾因盗窃,分别于2015年10月8日、2016年3月20日、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5日被行政处罚;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6月被行政处罚;因盗窃,于2017年8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见证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徐某甲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天河街道**路**号,通过踹门方式分别进入二楼被害人吴某某、刘某甲、三楼被害人李某某、甘某某、四楼被害人刘某乙、宋某某的房间内盗窃,从被害人吴某某房间内窃得黄金项链一条、现金1700多元(人民币,下同),从被害人刘某乙的房间内窃得手机一部。当天下午,被告人徐某甲来到瑞安市汀田镇**街,将该黄金项链以7524元的价格卖给林某甲;
2、2020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甲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街道**路**号,通过踹门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房间内,窃得现金170多元;
3、2020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徐某甲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号,通过踹门方式进入被害人钟某某房间内,窃得现金160多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微信记录等;
1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林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甘某某、刘某乙、王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一鸣
检察官助理:马根柱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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