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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263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北京、杭州各商场麦西姆杜特店内,通过在试衣间内拆除防盗装置的方式多次窃取各类衣物。具体如下:

2019年4月14日13时许,在北京市合生江店内窃取1条中长裙、1件风衣。

2019年6月8日13时许,在本市拱墅区乐堤港店内窃取藏青色西装1件、米白色连衣裙1件(价值人民币2640元)。

2019年6月8日19时许,在本市下城区嘉里中心店内窃取米黄色马甲1件、连体裤1条(价值人民币2380元)。

2019年6月8日20时许,在本市江干区来福士店内窃取蓝色外套1件(价值人民币890元)。

2019年6月9日16时许,在本市滨江区龙湖天街店内窃取红色长裙1条、黑色长裙1条(价值人民币1980元)。

2019年6月9日18时许,在下城区嘉里中心店内窃取裤子2条、天蓝色西服1件(价值人民币2470元)。

2019年6月9日19时许,在本市江干区来福士店内窃取灰白色外套1件、白色衬衣1件(价值人民币1880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衣物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盗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闲鱼交易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货损清单、价格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等;

3.证人刘某甲、吕某某、刘某乙、孙某某、曹某某、毕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康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支付宝流水数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品艳

2019年124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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