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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8********,汉族,初中文化,如皋**房产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街道**苑**幢**室。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凌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并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于2020年7月24日,与被害人凌某某一起入住海安市曲塘镇皇庭快捷酒店8832房间,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乘凌某某熟睡之机,从凌某某裤子口袋内窃得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人民币3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凌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盼盼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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