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71号
被告人徐某甲(别名徐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200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郗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间,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丙等人,到江苏省启东市、张家港市、如东县等地,先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人民币4230元及香烟。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7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丙(另案处理)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幸福二村11幢北侧,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F5****汽车内人民币200余元。
2.2020年8月1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到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帆花苑76幢南侧,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2****汽车内软中华香烟数根。
3.2020年8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丙到张家港市**镇**村**幢**单元北侧,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8****汽车内的人民币2080元。
4.2020年8月23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丙到江苏省如东县**镇**小区**排**号南面路边,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徐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苏FV****汽车内的人民币1200元。
5.2020年8月26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到江苏省常熟市**镇**宅基**号东侧空地,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W****汽车内的人民币75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195元被追缴。
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等人亲属代为退赔全部损失。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的赃款(照片)
2.证人徐某丙、姚某某、徐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徐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路**号**室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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