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4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村**号**房,住湛江市霞山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07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在建私人楼二楼处, 正在偷盗40件100CM和32件80CM用以固定模板的步步紧扣件时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后报警将其抓获,并现场缴获72件步步紧扣件。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0件100CM步步紧扣件价值人民币209.6元;32件80CM的步步紧扣件价值人民币139.84元。
2020年4月16日早上,被告人徐某甲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在建私人楼房的三楼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批用以固定模板的步步紧扣件。
2020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徐某甲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在建私人楼房的三楼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批用以固定模板的步步紧扣件。
2020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徐某甲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处在建私人楼房的二楼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批步步紧扣件。
被告人徐某甲将盗窃的步步紧扣件卖给李某子(另案处理)经营的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大道北**号湛江市赤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公安民警在该公司处缴获步步紧扣件共计507条,其中100CM规格的有60件,80CM规格的有412件,60CM规格的有35件。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60件100CM的扣件价值人民币314.4元;412件80CM扣件价值人民币1800.44元;35件60CM的扣件价值人民币13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案发现场缴获到步步紧扣件72条(40件100CM和32件80CM),在湛江市赤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处缴获的步步紧扣件共计507条(100CM规格的有60件,80CM规格的有412件,60CM规格的有35件)。
5.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被害人提供购买步步紧扣件的购买收据,行政处罚材料。
6.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人身检查、照片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2597.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大部分赃物已追缴回并退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泽
检察官助理:黎青扬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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