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25日释放。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袁震、被害人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甲到常州市金坛区金彩浴室等地,采用乘隙的手段,先后盗窃作案4起,窃得人民币、手链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69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徐某甲到常州市金坛区金彩浴室,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900元、软中华香烟8支(未核价)。
2.2019年12月10日中午,被告人徐某甲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好运来浴室,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00元。
3.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到常州市金坛区天沐云泽休闲中心,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手链1个,价值人民4903元。
4.2019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徐某甲到常州市金坛区小俊浴室,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滕某某人民币280元、被害人李益奎人民币41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甲处扣押人民币4500元、软中华香烟8支、手链1个,现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滕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及其家属向被害人蒋某某、李某某、滕某某退赔,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依辉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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