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段**号,住三台县**镇**街**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三台县潼川镇广东巷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家房门未锁,便溜门进入张某某家中,盗走屋内餐厅方桌上的6条香烟。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6条香烟价值人民币930元。被告人徐某甲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2020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翻窗进入三台县潼川镇广东巷4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华涛副食店内,盗走店内货架上的2条香烟,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该2条香烟已被追回。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2条香烟价值人民币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书证:扣押文书、收条等;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雄
检察官助理:杨世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镇**街**小区**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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