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5月7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侯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到瓦房店市**村附近,将李某甲家的一条狗偷走,经鉴定,狗价值人民币400元。
2. 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侯某某开车到瓦房店市**镇附近,将徐某乙家的两条狗偷走,经鉴定,两条狗价值人民币200元。
3. 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侯某某开车到瓦房店市**镇**羊汤馆附近,将吴某某家的一条狗偷走,经鉴定,狗价值人民币400元。
4. 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侯某某开车到瓦房店市**镇一大棚附近,将冯某某家的一条狗偷走,经鉴定,狗价值人民币400元。
5. 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侯某某开车到瓦房店市**村附近,将代某某家的四只鸡和四只大鹅偷走,经鉴定,鸡和鹅价值人民币852元。
6. 202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侯某某开车到瓦房店市**工业园区**工厂附近,偷走工厂外正在使用的铁栅栏49米,经鉴定,铁栅栏价值人民币3528元。
7. 202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侯某某开车到瓦房店市**工业园区**工厂附近,偷走工厂外正在使用的铁栅栏35米,经鉴定,铁栅栏价值人民币2520元。
8. 202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侯某某开车到瓦房店市**工业园区**工厂附近,偷走工厂外正在使用的铁栅栏35米,经鉴定,铁栅栏价值人民币2520元。
9. 202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侯某某开车到瓦房店市**工业园区**工厂附近,偷走工厂外正在使用的铁栅栏28米,经鉴定,铁栅栏价值人民币2016元。
10、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侯某某开车来到金普新区**镇一厂院,将被害人陈某某家两只狗偷走,经鉴定,两只狗价值人民币500元。
11、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来到长兴岛一路边,将被害人葛某某家一只羊偷走,经鉴定,羊价值人民币1280元。
12、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来到长兴岛一海边别墅院内,将曲某某一只狗偷走,经鉴定,狗价值人民币500元。
13、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侯某某开车来到长兴岛**石化附近一山村,将被害人李某乙家四只羊偷走,经鉴定,羊价值人民币2880元。
14、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侯某某来到长兴岛**石化旁边一山坡上,将被害人韩某某家二十一只羊偷走,经鉴定,羊价值人民币9380元。
15、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侯某某开车来到长兴岛**参圈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家五只羊偷走,经鉴定,羊价值人民币5600元。
综上,被告人徐某甲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32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侯某某、焦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徐某乙、吴某某、冯某某、代某某、曲某某、葛某某、李某乙、韩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瓦房店市价格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徐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凤舞
检察官助理:司军凯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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