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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4日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7日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9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窜至南昌市湾里**小区**栋别墅,从一楼窗户爬入,之后上到二楼,在开卧室门的时候,看到被害人刘某某在房间,遂从一楼的卫生间逃走,未盗得财物。

2、2019年12月15日前后的某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甲窜至南昌市湾里**栋邓某某家中,掰开一楼的一个窗户后爬入室内,在四楼主卧衣帽间内盗得三包金圣青花瓷香烟,后被徐某甲抽掉。经价格认定,此三包金圣青花瓷香烟价值285元。

3、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窜至南昌市湾里**栋郑某某家中,掰开一楼一个窗户后爬入室内,在一楼厨房盗得八瓶飞天茅台酒。事后,徐某甲将六瓶飞天茅台酒卖给四海钱币的老板,非法获利人民币9600元。经价格认定,六瓶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5000元。

4、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窜至南昌市湾里**号别墅周某某家中,掰开一楼阳台窗户进入别墅,在地下室盗得3瓶飞天茅台酒。事后,徐某甲将两瓶飞天茅台酒卖给四海钱币的老板,非法获利人民币3200元。经价格认定,两瓶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5000元。

5、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窜至南昌市湾里**栋陈某某家中,掰开二楼阳台窗户进入室内,在此别墅三楼盗得一枚银质南昌大学纪念币,后在继续盗窃时遗失。

6、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在**栋盗窃得手后,接着窜至**栋,徐某甲掰开二楼卫生间窗户进入卫生间,正准备从卫生间进入房间时被被害人徐某乙发现,遂从二楼卫生间窗户逃走,未盗得财物。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书、被盗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2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徐某甲有盗窃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坚

 检察官助理:顾斌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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