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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盗窃、徐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95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殴打他人,于2011年6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元;因赌博,于2017年6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6********,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浙C8****汽车来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路**号,爬窗进入乐清市**变压器生产基地**号仓库里,盗取紫铜漆包线6盘。当天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将该六盘紫铜漆包线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某乙,被告人徐某乙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紫铜漆包线共价值约人民币8235元。2020年12月1日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徐某乙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借车协议书、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谅解书、价格鉴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戴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徐某乙已获得谅解,建议对徐某乙判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娜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0336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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