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徐明,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69********,中共党员,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广东省清源水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省清源水业有限公司清远河砂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区**路**号**楼**房,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栋**房,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清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志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路**号**栋**室,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号**号**室,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清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清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明、徐志军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9年,被告人徐明在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清远河砂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负责清远市北江河流域河砂招投标、开采、销售的统筹管理及执行监督等工作职责。被告人徐明任职期间,明知清源水业有限公司公开对清远市北江流域开采河砂的投标都是被陈某某、潘某某、张某某为首的组织操控的公司通过串标、围标获得,明知该组织操控的公司在各个标段的河砂开采过程中的通过严重的违规行为盗采河砂,如虚开方量、小船换大船、小功率船换大功率抽砂船、非法上砂、超时采砂、超范围采砂等行为进行疯狂盗取北江河流域的河砂,导致标段内的河砂开采量远远超过核定的开采量。根据职责是必须要依照合同对该组织所操控的公司进行处罚,但被告人徐明都没有采取相应的处罚及如实上报或举报上述违法违规情况,同时通过向水利主管部门虚报洪水冲刷、他人盗砂以及河砂含泥量高等方式,为陈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盗砂行为进行掩饰、隐瞒。致使该组织借助合法开采河砂的外衣,长期盗采河砂,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徐志军先后任广东清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清远河砂分公司河坑标段、石角边滩标段标段长、生产部主管期间,负责各个标段的采区事务处理等工作职责。被告人徐志军任职期间,在发现以陈某某、潘某某添、张某某华为首的组织以各种违法手段疯狂盗取北江流域的河砂,如虚开方量、小船换大船、小功率船换大功率抽砂船、非法上砂、超时采砂、超范围采砂等行为,导致标段内的河砂开采量远远超过核定的开采量。被告人徐志军在收受该组织人员给予的好处后对此视而不见,不履行对各个标段监督的职责,隐瞒该团伙盗采河砂的情况,没有如实上报或举报。致使该组织借助合法开采河砂的外衣,长期盗采河砂,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庄某某、赖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徐明、徐志军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徐志军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东辉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明现在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徐志军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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