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5********,汉族,小学肄业,粮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现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为修缮因火灾被毁坏的旧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至9月间独自一人使用手工锯和柴刀将兄弟俩共有的自留山“**”、“**”山场内较大的杉木伐倒,后徐某甲交待弟弟徐某乙(另案处理)将山场内伐倒的杉木清理下山。同年12月份徐某乙雇请工人余某甲、余某乙到山场将砍倒的杉木劈枝、裁筒、装车,雇请张某某驾驶拖拉机将做工好的木材运输至老宅前,该木材大部份用于修缮老宅使用,剩余未用掉的杉木运输至“**竹木制品厂”销售,得木材款3200元。经浦城县林业技术鉴定认为,“**”、“**”山场被采伐的立木蓄积量为24.0907立方米,经公安机关核实,在“**”山场内有属于徐某丙自留山的21株(立木蓄积量为3.6957立方米)不是徐某甲砍伐,徐某甲实际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0.39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木材变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林权证、**村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甲、余某乙、谢某某、杨某某、钟某某、余某丙、何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徐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人自留山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0.39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退出木材折价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晨曦
检察官助理:邱珊珊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浦城县**镇**村**号;
2、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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