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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0********,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份,被告人徐某甲购买了徐某乙、唐某甲、唐某乙家位于弥勒市**镇**村委会**村“**”的桉树。之后被告人徐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使用油锯、大刀对其购买的桉树进行砍伐,并将砍倒的桉树分类出售,桉树叶自己拉回家烤桉油。经鉴定,被告人徐某甲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小组“**”(小地名)砍伐林木的现场总面积14.15亩,其中:1小班3.78亩,2小班3.60亩,3小班0.44亩,4小班6.33亩。现场被砍伐桉树1605株,活立木蓄积量共计86.6812立方米,材积60.6768立方米。调查范围内的林地所有权为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丙、唐某甲、唐某乙的证言;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法,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9113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及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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