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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招远市**镇**村**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第一次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3日);以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第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7日;第二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8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编造自己在美国、新加坡留学、治病以及继承海外华人遗产需要缴纳遗产税、打涉外继承诉讼官司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其姑姑徐某丙资金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在烟台汽车总站附近被烟台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诈骗的上述480余万元尚未退赔其姑姑徐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潘某某、徐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诈骗亲属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强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视听光盘一张。

3、随文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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