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7年年初至5月份在茂名市分别两次借款给吴川市振文镇沙尾村彭某甲,因彭某甲没按时支付利息与徐某甲发生矛盾,被告人徐某甲于2017年7月22日纠集同伙张某某、朱某某、花名“阳仔”“胖仔”(四人均在逃)等人,从茂名市开车来到吴川市振文镇沙尾村找彭某甲付债,被告人徐某甲带领同伙张某某、朱某某、花名“阳仔”“胖仔”进入到沙尾村中后,找到事先认为已认识是彭某甲的住宅楼(徐某甲将彭某乙的房屋误认为是彭某甲的了),徐某甲等人在现场里,经多次电话联系催促彭某甲前来面对还债未果而激怒,徐某甲一伙为了示威逞强,发泄不满情绪,徐某甲到振文圩购买了两瓶红油喷漆,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当众对彭某乙的房屋门窗、地板喷洒红油漆进行污染损坏,对房屋的墙体喷涂写上“彭某甲欠钱不要脸”、“死”等字样,喷洒红油的同时,还打烂房屋的玻璃窗等;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归案后,经讯问,其对纠集同伙张某某、朱某某、花名“阳仔”“胖仔”等人共同实施作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比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彭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杨某某、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谅解书;9.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0.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实施寻衅滋事,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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