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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5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卡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省苍梧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上泉,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2月21日至3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9日至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害人朱某某招被告人徐某甲到其文昌市**混泥土对面的沙场当大型卡车司机, 2018 年5月5日,被告人徐某甲到该沙场当司机后驾驶一辆旧车作业, 被告人徐某甲要求被害人朱某某更换一辆较新的卡车让其驾驶,被害人朱某某拒绝,并于2018年5月6日以短信形式开除被告人徐某甲, 被告人徐某甲因被开除对被害人朱某某产生不满,于2018年5月7日18时许, 被告人徐某甲到被害人朱某某的沙场,将停放在该沙场处的四辆重汽T7牵引力卡车机油盖或液压油箱打开后灌入沙子。导致皖SB****、皖KL****、皖KL****的三辆卡车发动机毁坏,车牌号皖SB****的卡车液压油箱毁坏。

经文昌市物价局文价认字(2018)370号文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四辆T7 牵引力豪沃牌大型卡车损失总价值为人民币110623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徐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06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远如

检察官助理:吴建广

2019年4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本案涉案财物手机1部、手表1块(黑灰色)、吊坠1个(红色绳子绑着的弥勒佛吊坠)随案移送至文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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