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诉刑诉〔2017〕13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5********, 上海市人,大专文化,上海**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17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浦东区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2日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查于2017年11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徐某甲在其租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室内因琐事与妻子陈某某发生争执。徐某甲用双手扼压被害人陈某某颈部致其因机械性窒息而当场死亡。次日上午,徐某甲使用购得的斧子、菜刀等工具在上址卫生间内将陈某某的尸体分割成10余块。当晚,徐某甲将陈某某的尸块分别抛弃于浦东新区****桥东南侧空地、西乐河桥西南侧绿化带内等处。同月31日,陈某某的部分尸块被群众发现。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9月1日在静安区**公园将徐某甲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在案的斧头、菜刀等物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指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毛某某、徐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以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杀死1人并分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英杰
2017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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