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专科毕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乐平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看见被害人洪某甲及其子洪某乙在安装柜子时未对其新铺的地板进行保护,遂要求洪某甲父子找东西垫在地板上以免刮花地板。洪某甲父子不予理会,随后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拿起一根实心小方木棍朝洪某甲头部击打了一下。洪某甲当场被击倒在地。洪某乙见状与徐某甲相互殴打起来,直至旁人将二人分开。被害人洪某甲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8日死亡。经乐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甲系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系统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木棍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洪某乙、徐某乙、刘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洪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因琐事与洪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并用木棍故意伤害洪某甲身体,致洪某甲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检察官助理:谢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木棍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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