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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街村**号。于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0时许,在**镇**街村东,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高某某、鲁某某夫妇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互殴。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脚踢鲁某某的左侧肋部,又用手扭伤高某某的右手手腕,致被害人鲁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高某某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鲁某某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徐某乙、陈某某、徐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涛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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