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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744号

被告人徐某甲(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2019年8月2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及徐某乙(另处理)、刘某甲(另处理)在本区石碁镇海傍村地铁站旁菜市场门口经营一家生蚝铺,2018年6月5日18时许,三人因生蚝销售价格原因与同在该处经营生蚝铺的苏某某、刘某乙及陈某某三人(均另处理)发生口角并打斗,后被告人徐某甲持铁棍打伤被害人苏某某左手(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均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徐某甲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依法扣押的铁棒2根,胶凳1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苏某营人民币13800元。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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