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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13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5********,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路**弄**号,现住**路**弄**号**室。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7日,同年10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小区内驾车行驶时,遇许某某驾驶车辆倒车,双方互不相让并下车发生争执、推打,期间被告人徐某甲挥拳打中被害人许某某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因外伤致:下颌骨多发骨折(左侧下颌支及右侧下颌骨骨折),构成轻伤。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徐某甲殴打致伤的情况。

3.证人徐某乙、柏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将被害人许某某殴打致伤的经过。

4.接受证据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受被告人徐某甲提供的视频光盘的情况,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徐某甲殴打被害人许某某的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扬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许某某的伤势情况。

6.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及收据,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徐某甲的到案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迎

检察官助理李捷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

1862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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