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1********,汉族,大学本科,个体,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路**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害人龙某某至如东县**镇**村**组向被告人徐某甲讨要债务。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回到该地后,双方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致被告人徐某甲倒地。后被害人龙某某在厂房内又与徐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徐某甲见状,遂持菜刀砍伤被害人龙某某头部、手臂、手部等位置。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徐某丙、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庆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