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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9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某及朋友徐某乙、徐某丙等人,在博罗县**镇**三文鱼店内喝酒。期间,徐某甲与曾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上的冲突。徐某乙、徐某丙等在场人员立即上前劝架。曾某某、徐某甲二人走出店外再次动手互殴,并碰倒店门旁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随后,徐某甲拾起该摩托车因倒地被摔断的一个后视镜,拍打曾某某头部,致使曾某某左眼角受伤流血。经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20年6月13日,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10月11日,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曾某某的经济损失,徐某甲取得曾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黄静怡

2020年10月21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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