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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627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2261959********,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镇**路**弄**号**室,暂住本市徐某某**路**弄**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9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其位于本区**路**弄**栋**室的暂住地,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债务纠纷引发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其间,徐某甲手持短柄刀具捅刺张某某的左侧胸腹部,致对方受伤并大量出血。经鉴定,张某某系锐器创致胸壁穿透创,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被害人张某某报警,被告人徐某甲留置现场,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徐某乙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涉案赃证物品照片、通话记录截屏、验伤通知书、初检报告、就医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证明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

2.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徐某甲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其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一处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  伟

检察官助理:唐琰玲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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