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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村委会**小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驾车乡腰店子村黄草岭小组,因山林纠纷与被害人徐某乙的家人发生口角和抓扯,后将地上的沙砖捡起扔向身后,将徐某乙的鼻梁打伤。经鉴定,徐某乙此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丙、念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徐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询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卷外材料2页、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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