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镇**村。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徐某甲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徐某乙(另案处理)向其出售的双登牌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共计384节系非法所得,仍分六次予以收购,后转售他人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1.3万元。经鉴定,上述蓄电池价值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日夜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在家中以人民币7288元的价格共计收购徐某丙送过来的蓄电池96节,后转售他人。
2.2019年6月5日夜,被告人被告人徐某甲在家中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收购徐某丙送过来的蓄电池48节,后转售他人。
3.2019年6月11日至14日,被告人被告人徐某甲在家中分两次以共计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收购徐某丙送过来的蓄电池48节、96节,后转售他人。
4.2019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在家中以人民币7200元的价格收购徐某丙送过来的蓄电池48节,后转售他人。
5.2019年6月23日夜,被告人徐某甲在家中收购徐某丙送过来的蓄电池48节,后被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家属帮其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许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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