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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208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充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胥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李某某依据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某甲应偿还原告李某某本金18万元及利息,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西充县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做出执行裁定书,查封被告徐某甲在西充县洪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一段**号综合楼第一层6号的商业用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并进行了公告查封,于2018年12月24日向徐某甲进行了送达,徐某甲在明知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份左右,将该房屋买卖合同时间提前写为2018年8月1日,并以身份证丢失为由,将该套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以胥某某名义将房屋出卖给徐某甲的儿子徐某乙及儿媳黄某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法院涉案判决裁定及庭审笔录;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胥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 视听资料:李某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胥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庭审直播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明知法院的判决及查封裁定已生效的情况下将法院查封的涉案房产以其儿子徐某乙及儿媳黄某某名义办理房产登记,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妨害了正常司法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林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0709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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