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公诉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住宁夏银川市金某某**号,个体。2018年8月31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03月20日、2016年6月16日,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分别立案受理郭某某诉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某某诉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作出(2008)金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郭某某借款228000元。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1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甲支付任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526359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某、任某某分别向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某某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徐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并报案至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被告人徐某甲在法院执行期间,利用案外人徐某乙名义及银行账户隐藏、转移财产、并采用关闭手机、更换家庭住址等方式隐匿行踪等,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2019年5月13日徐某甲与郭某某达成协议,徐某甲向郭某某偿还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共计30万元,徐某甲于2019年5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15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范娟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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