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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1322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某某**乡**村**号,住址邢台市**区**家园。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系隆某某**热力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隆某某人民法院涉及隆某某**热力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徐某作为判决、裁定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案件共16起。2018年3月14日, 隆某某财政局拨付隆某某**热力服务有限公司账户116万元,同日徐某将账户内116万分别转账给徐某乙、李某某等人,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徐某于2019年8月26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晗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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