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1322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某某**乡**村**号,住址邢台市**区**家园。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系隆某某**热力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隆某某人民法院涉及隆某某**热力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徐某甲作为判决、裁定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案件共16起。2018年3月14日, 隆某某财政局拨付隆某某**热力服务有限公司账户116万元,同日徐某甲将账户内116万分别转账给徐某乙、李某某等人,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的供述和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晗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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