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江苏省建湖县**镇**巷**号,住江苏省建湖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18日,江苏省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人民法院就高某甲与被告人徐某甲合伙纠纷一案作出(2008)赣民二初字第290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徐某甲返还高某甲人民币11.7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某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告人徐某甲并未返还欠款。赣榆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9月24日、10月9日对被告人徐某甲司法拘留十五天。201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去世。2019年10月2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裁定变更高某乙、谢某某、高某丙为申请执行人。在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徐某甲花费人民币二十多万元用于购房、装修和其子结婚,其在有经济收入情况下,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
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徐某甲已归还高某乙人民币12.2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赣榆县人民法院(2008)赣民二初字第2908号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高某乙、徐某乙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恩斯
2020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1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