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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抢劫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9********,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徐某甲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0年1月18日减刑后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2月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屾、吴小兵,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7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8月12日分别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务工回到务川后与人打牌将自己的积蓄输完。在打牌期间认识一名德江籍女子杨某某。2019年1月31日晚,被告人徐某甲与打牌认识的女子杨某某谈好以600元的价格到杨某某租住房内睡觉。次日上午7点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起床后,杨某某向其索要600元。因被告人徐某甲本身无钱,想到自己无钱过年,遂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着杨某某称:自己是杀人逃犯没有钱跑路,强行要杨某某拿5000元钱。杨某某称自己没有这么多钱,银行卡里只有4000余元。被告人徐某甲遂将自己的微信收付款二维码打开,要杨某某转账30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徐某甲将赃款全部转到自己的贵阳银行卡上用于挥霍。2019年02月02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甲,喊徐某甲请其吃宵夜,3日凌晨02时10分许,都濡派出所民警接到李某某报警后,在县医院对面—家烧烤店里将徐某甲抓获。破案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决定书;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等6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图、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龚永刚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文书卷一册、共18页;证据卷一、共122页;补充侦查卷一、共28页,补充侦查卷二、共10页;散页15页),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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