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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强奸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Z2071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高中文化,务工,现住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梁某某(另案处理)告诉被告人徐某甲其朋友王某某(化名沈某某,女,2007年5月生)特别开放,提议由徐某甲出资请王某某吃饭,二人可先后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徐某甲同意后,梁某某通过微信约王某某到长丰县双墩镇,徐某甲出资在双墩镇金缘宾馆开了207房间。王某某到达后,徐某甲和梁某某请王某某吃饭,饭后梁某某将王某某带至207房间,王某某自愿与梁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梁某某单独离开房间,并微信通知徐某甲至该房间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徐某甲到后,提出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遭到王某某的拒绝和反抗。期间,徐某甲与梁某某通过微信保持联系,在梁某某的教唆、帮助下,徐某甲强行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020年8月27日凌晨,王某某通过其网友胡言超报警,公安机关民警在金缘宾馆将徐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全套、维沃牌手机等物证;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7.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章 欣

 检察官助理:姚楠楠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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