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31996********,满族,大学本科,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单元**室,暂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楼**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租住在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楼**室**号房间。2020年5月5日,被害人王某某租住在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楼**室**号房间。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该房屋客厅内将洗漱后欲返回房间的被害人王某某抱住,遇被害人王某某反抗,后被告人徐某甲将被害人王某某推倒在地,隔着被害人王某某内裤用手对其阴部、肛门进行抠摸,后被害人王某某反抗并呼救,被告人徐某甲用手捂住被害人王某某嘴部,继续用手对其肛门进行抠摸。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在租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甲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诊断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3份;
7、现场勘验笔录1份;
8、鉴定书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为满足个人性欲,采取暴力手段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玉才
检察官助理:漆禹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补充材料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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