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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开设赌场案)_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17号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徐某乙、徐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万源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温岭市泽国镇**村**号的出租房内开设以“炸金花”形式赌博的赌场,赌场纠集王某某、曾某某、舒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二万余元。参赌人员张某某参与赌场的赌博活动输钱后,在2020年7月8日喝农药自杀,于2020年7月9日死亡。

2O2O年8月4曰,四川省万源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在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万兴路抓获被告人徐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曾某某、王某某、舒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巧林

检察官助理  陈莉莎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肆册。

3、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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