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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边锋约牌冲击麻将”软件开设棋牌室,并建立赌博群,为朱某某、徐某乙、周某某等人参与“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0余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徐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徐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维娟

2020年11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4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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