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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为获取高额提成,利用其微信号:******(微信昵称:“邦崴”【高山古茶】)建立“邦崴古茶闲聊”微信群代理销售“字花”,并根据上家“大某某”(微信昵称:扎拉,未查获)和其备注为“茶叶老板”的魏某某(微信昵称:帮崴茶民魏某某,微信号:******)提供的赌博信息转发至上述微信群内,接受群成员投注赌博,向群成员定时开奖,“大某某”和魏某某按赌资总额的9%、10%比例支付给徐正国提成。期间,被告人徐某甲还发展下级代理徐某乙,由下级代理徐某乙接受投注,徐某甲按赌资总额的8%比例支付给徐某乙提成,其从中赚取赌资总额的1%-2%的提成。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徐某甲代理销售“字花”赌资金额累计97403.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金额累计8764.1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账号建立专门用于代理销售“字花”赌博的微信群发布赌博信息并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并发展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队**号家中,电话:1828804****;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移送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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