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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湄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湄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甲与夏某某、黄某甲、欧某某、陈某甲(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金花村五组、新街村联合组等地组织赌客以刨“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开设赌场期间,夏某某负责管理赌场,徐某甲、黄某甲、陈某甲、欧某某等人协助夏某某管理赌场,胡某某、王某甲、黄某乙、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赔杀及抽头打水,欧某某、李某某、周某甲、何某甲、梁某某、陈某乙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徐某甲、夏某某等人先后邀约朱某某、潘某某、周某乙、彭某甲、何某乙等30余人到湄江街道金花村五组彭某乙家院坝及屋后竹林、陈某丙家树林、杨某甲家树林,金花村杉树庄组谢某甲家院坝及树林、彭某丙家院坝及偏房、谢某乙家树林、陈某丁家院坝及竹林等地进行赌博,共计组织赌博20余场。按照50元或100元起底下注,上不封顶,每局按赌资的3%进行抽头打水,每场抽头打水约10000元,共计抽头获利20余万元。除去支付场地费、车费、抽头打水人员报酬、望风人员的报酬及其他开销外,剩下的钱由徐某甲、夏某某、黄某甲、陈某甲等人进行分配,徐某甲分得3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胡某某、潘某某、苏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周某乙、何某乙、谢某甲、彭某甲、陈某丙、彭某丙、谢某丙、徐某乙、杨某甲、杨某乙、陈某丁、谢某丁、张某某、王某乙、彭某乙、吴某某、冯某某、杨某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波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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