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盐城市人,住盐城市**区**路**号**新城**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沅陵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某甲、祁某甲、宋某甲(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德扑圈APP平台内成立了“美人鱼俱乐部”、“魔神俱乐部”以及“欧乐俱乐部”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并在广西省东兴市万兴理想汇1301房间和1305房间成立工作室进行售卖游戏币和推广俱乐部。其中,美人鱼俱乐部徐某某占股35%、李某甲占股45%,宋某甲占股20%;魔神俱乐部徐某某占股30%、李某甲占股25%、祁某甲占股20%、工作人员占股25%;欧乐俱乐部徐某某占股40%、李某甲占股30%、祁某甲占股30%。李某甲负责三家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徐某某主要负责俱乐部的推广,祁某甲负责卖金币和部分推广工作,宋某甲负责管理广西东兴工作室和推广俱乐部。三家俱乐部以“抽水钱”和“卖保险”的方式进行盈利,各股东按各自占股情况进行抽头渔利。
俱乐部营业期间,徐某某、李某甲等人以每月8000元的工资雇请了被告人黄马某某、束某某、吴某某、柏某某等人作为俱乐部工作人员,负责推广俱乐部、给赌徒“上下分”和资金结算等工作,三家俱乐部的工作人员每天将盈利转账至李某甲的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李某甲收到盈利后再按股份将盈利转至徐某某、祁某甲、宋某甲账户。2017年5月,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徐某某、李某甲等人又将三家俱乐部工作室全部搬迁至越南境内。截至案发,该团伙共抽头渔利300万余元,徐某某抽头渔利100万余元。经鉴定:“德扑圈”手机游戏客户端中“美人鱼国际俱乐部”和“魔神国际俱乐部”具有赌博功能。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沅陵县公安局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退赃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祁某甲、宋某甲等18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德扑圈APP开设俱乐部供赌博人员进行网络赌博,个人抽头渔利10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徐某某在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丹
检察官助理:王妍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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