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236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村**桥**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徐某甲及王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本区**街道**村**幢**室,采用“硬牌九接黄龙”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中徐某甲参与开设赌场12天,在此期间内,赌场每天抽头至少人民币2000元,共计获利至少人民币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证人叶某某、汪某某、华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裘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及同案犯王某某、徐某乙、汪某某、曹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刚
检察官助理:董海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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