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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66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8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纠集黄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号铺成立**棋牌室,其中被告人徐某甲是该棋牌室的老板和法人代表;黄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等人以各种形式合股出资;李某某、 “姚某某”是收银员,吴某某、“徐某乙”等人为服务员。同年6月1日,**棋牌室正式营业,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客提供自动麻将机赌博场所,购置并改装了11台自动麻将机,规定了以“百变红中”的方式自由进行麻将赌博,同时制定了赌客必须以现金或者微信支付的方式兑换筹码并充值抽水卡的规则,从中渔利。 2017年3月10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号铺**棋牌室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黄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35人,收缴赌资人民币8870元、葡币2100元和港币6000元。截止2017年3月9日,该赌场收受的抽水钱额共计人民币4349040元。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徐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供述;2、证人黄某某、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5、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18年10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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