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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黄某甲(另案处理)、黄某乙等人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南悦酒楼包厢内喝酒唱歌,后被告人徐某甲与胡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经黄金凡、黄金坤劝架,被告人徐某甲先行离开回家,被告人徐某甲在回家途中与胡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互骂挑衅,被告人徐某甲向胡某某发送了位置定位,后胡某某纠集曾某某、黄某甲等人驾驶曾某某的轿车前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路皇庭骏景小区门口路边找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徐某甲得知胡某某等人到后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见到胡某某等人便持刀追胡某某,接着曾某某从轿车后备箱拿了根棒球棍追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徐某甲未追到胡某某返身持刀与持棒球棍的曾某某互殴,被告人徐某甲持刀刺向曾某某致其右手背手腕处受伤,曾某某手中棒球棍因此掉落在地,随即黄某甲捡起棒球棍继续殴打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返回与黄某甲一同殴打被告人徐某甲。经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徐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经与民警电话联系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路皇庭骏景小区门口等候民警前来,到案后亦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事照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吴某某、邱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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