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90********,汉族,初中肄业,送外卖人员,出生地江苏省灌南县,住江苏省苏州市**镇**小店旁简易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7年7月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和唐某甲于2010年相识、恋爱后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2月,两人生育一女徐某乙。2014年5月,徐某甲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徐某乙由其抚养,唐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徐某乙由徐某甲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唐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集中兑现当年的抚养费。
2017年7月,被告人徐某甲因故意损毁刘某某(当时系唐某甲之夫)家的财物,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唐某甲于2017年12月26日向徐某甲银行账户(账号:62109830001********)汇入徐某乙2017年下半年的抚养费2400元。唐某甲还分别于2018年7月3日,10月22日,通过其嫂孙某某手机银行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汇入徐某乙2018年的抚养费2400元、2400元共计4800元。
被告人徐某甲获悉唐某甲之兄唐某乙居住于无锡市锡山区**镇**名园**号**室后,于2019年4月至5月间,以要求和唐某甲见面、唐某甲未支付2017年下半年以来徐某乙的抚养费等为名,多次向唐某乙发送辱骂、骚扰信息,多次任意损毁唐某乙、孙某某家财物,并对唐某乙滋扰。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徐某甲通过手机号:1788724****、1381244****、1515041****及微信号:xuyaoy****、xiali5201314****等多次向唐某乙发送辱骂、骚扰短信、微信。
2.2019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徐某甲将油漆泼洒于**名园**号**室唐某乙、孙某某家大门、门口、墙壁和鞋子内等处。
3.2019年4月,被告人徐某甲至**名园小区,拿得唐某乙、孙某某家的电动车充电器1个,后将充电器丢弃。
4.2019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将502胶水注入唐某乙、孙某某家大门的门框、门外电动车的电门锁内等处。
5.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以自己账号登录菜鸟裹裹软件后,在寄件人地址薄中输入唐某乙姓名、手机号,随意添加多个虚假地址,并以唐某乙名义下单寄快递,致使多名快递员拨打唐某乙的手机。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至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张泾派出所,欲与唐某乙、唐某甲协商解决相关事宜,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归案后,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坏财物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或收集的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民事调解书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唐某甲、徐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乙、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和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多次辱骂、滋扰他人,且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力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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