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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组。被告人徐某甲曾因与他人互相串联到北京信访,于2019年4月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委托梁某某为其女儿徐某乙介绍对象,梁某某通过何某某介绍江苏省睢宁县**镇**村村民戚某甲与徐某乙认识。被告人徐某甲据此向戚某甲索要订婚礼金并承诺订婚后可以结婚。赵某某(系戚某甲母亲)便交给徐某甲6万元礼金,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戚某甲与徐某乙订婚。订婚之后,被告人徐某甲以各种理由阻扰双方结婚,戚某甲家人见婚事不成,多次到徐某甲家追要6万元礼金,被告人徐某甲拒不归还礼金并扬言“如果再来要钱就杀戚家全家”,戚家出于对徐某甲的惧怕,不敢再到徐家要钱。被告人徐某甲为达到不归还6万元礼金的目的,多次到戚某甲家闹事并威胁戚某甲家人“如果再要钱就杀其全家”。

被告人徐某甲又于2016年5月30日再次来至戚某甲家闹事,赵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对徐某甲进行批评教育。2016年6月5日,被告人徐某甲再次到戚某甲家闹事,并采取胁迫的手段使戚某甲父亲戚某乙与其签订《协议书》,迫使戚某甲放弃追要6万元礼金。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经灵璧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戚某甲、戚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攀登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伍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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