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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36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住本市杨浦区**路**号**室,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至本区**路**弄**小区内,无故滋事,肆意毁坏被害人房某某停放着的一辆牌照为豫A****D的大众轿车,经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1,845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着的一辆牌照为皖K****8的力帆轿车,经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946元。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二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房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各自车辆被损坏的情况;

3、证人张某甲、徐某乙、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故意毁损车辆的情况;

4、接受证据清单、图像说明情况、监控视频录像光盘,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物损价值共计人民币2,791元;

6、谅解书二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二名被害人并获谅解;

7、案发和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徐某甲的到案经过;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处四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学

检察官助理:林新颖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67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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