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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8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经过团风县******湾第四批四好公路项目施工现场时,因施工路面不平其被绊倒和施工方施工时将挖出的麻料拖走其心生不满,遂捡起石块将施工方停放在施工处的挖掘机驾驶室左侧玻璃砸破三块。经团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徐某甲损毁挖掘机玻璃价值为6161元。

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7日,徐某甲委托其家人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程某某、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团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为发泄不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347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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